苗栗一名婦女(小莉)去到小吃店點餐時情緒失控,辱罵老闆娘(小方)「醜八怪」並朝她吐口水,由於雙方未達成和解、小莉曾犯因竊盜及賭博等罪,苗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
中午點餐火氣大 婦人屢改菜單還罵人
判決書指出,2025年8月27日,小莉中午前往小方經營的小吃店。小莉在完成餐點後,又修改餐點內容好幾次,並打開手機拍攝小莉的女兒。小方見狀要求她刪除影片,小莉就罵了好幾次「醜八怪」,並朝她吐口水。婦人曾犯竊盜、賭博 法官難認素行佳
法官認為,「醜八怪」具有貶損他人之意且被告朝告訴人吐口水之行為,更有表達不屑、輕蔑的意思,貶低小方的人格尊嚴,超越一般人可忍耐的範圍。此外,反覆攻擊小方的名譽,顯然具有公然侮辱的意味。小莉的言論並非對公共議題發表、無促進公共思辨等正面價值。法官指出,衡量小莉曾因竊盜及賭博等罪被判刑,難以認定她素行甚佳,且她在犯後否認犯行,至今未與小方達成和解。考量小莉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無業等情況,苗栗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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