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對原為情侶的劉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因分手後男方要求討回幫女方購買的家電與韓國旅費,雙方爭議訴諸法院。法院調查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陳女曾在男方提出返還要求時回覆「好」,法官據此認定雙方已成立契約。橋頭地院最終判決陳女應支付劉男16萬8438元及5%年息。
Line「好」字成分手費關鍵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2023年至2024年間,為陳女購置電視、冰箱、洗衣機、沙發等家電,總價逾15萬元,並於2024年3月共同赴韓國旅遊時,支付陳女1萬6千多元旅費。兩人返國後2個月分手,劉男即向陳女提出返還家電款項及旅費的要求。
陳女在出庭時主張,家電與旅費均屬劉男自願贈與,分手後男方無權討回。然而,法官查明雙方分手談判時,陳女曾主動要求劉男列出相關金額,且在對方傳送總金額並要求匯款時,陳女回覆「好」,成為判決的關鍵依據。
法官表示,陳女身為具備成熟智識的成年人,理應明白文字訊息的法律效力,回覆「好」即屬同意返還款項。最終橋頭地院判定,陳女須支付劉男16萬8438元,並自判決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