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26歲的王姓騎士,於112年10月6日下午1點,行經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道路上,加上當時雨天視線不佳,王姓男騎士打滑摔車,撞到路燈桿,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其父母質疑台中市交通局畫設的標誌不明,要求國賠434萬元,而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則答辯表示,王男涉嫌酒駕,且超車才釀禍,對此,經血液酒精濃度測量,法官認為王男無酒駕行為,且認為市府的標誌不符規定,因此判定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須賠償165萬,全案可上訴。
騎士雨天打滑 撞上路燈桿不治
法官認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在左彎道路設置放大型安全方向引導標誌,且現場設置標誌均放在人行道路樹下,遭樹葉遮蔽阻擋,導致光線不易照射在標誌上,而使用路人無法辨識;且未於地面提前劃設標線或設立標誌用以警告、提醒用路人(駕駛人)前方將由三車道增設為四線道。事後,王男的父母一狀告上法院,並要求國賠,父母雙方各求償196萬9490元、237萬4013元,含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用,合計大約434萬多元。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為,懷疑當日王男的酒測值超標,有涉嫌酒駕的疑慮;且根據行車紀錄器影像,王男在西屯區文心路二段與臺灣大道交叉口後開始加速,沿途連續高速超車數台汽、機車,經過文心路與大墩十九街路口後,仍有5次超車行為,且當時天雨路滑,加上車速過快所致。
經勘驗證據,王男的抽血結果顯示酒精濃度達0.035MG/L,遠低《刑法》公共危險罪的0.25MG/L,法官不認定他有酒駕行為;另外,當時天候為雨天,路面濕滑,道路速限為50公里,王男當時速度大約為68公里,有超速行駛的過失情節,但是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未依設置規則放大型安全方向引導標誌,因此雙方都有50%的過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