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署立醫院採購弊案,前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被控,在2011年收賄25萬元、20萬元各遭判11年、7年6月定讞;林入獄後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前年就25萬元部分裁准再審並判處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高院再更一審23日逆轉,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十多年前號稱醫界最嚴重弊案,當時牽連24位署立醫院各科別名醫、主治醫師及10多名醫材業者,檢調曾多次發動偵查作為,先後起訴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和多名署立醫院正副院長。
林繼敏涉X光機採購案撤銷發回再審
最高法院就其兩次犯行,依貪污罪各判處11年、7年6月定讞,合併執行14年定讞。林繼敏入獄後聲請再審,高院就判刑11年部分裁准再審並停止刑罰。
高院再審庭認為,林繼敏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並無「綁定規格」,也未限定廠商投標。林繼敏是否收賄,證人林洽權、林弘銘的歷次供述不一致。林洽權曾證稱「事實上林繼敏對這個標案我是沒有給他,那時候會寫三個人,可能我在那邊做筆錄時,他們就照這樣寫一寫我沒看,但我有具結,因為有時候我累了,我就說大概是這樣,順著他們我就寫,事實上我可以承認林繼敏是沒有。」
業者交付25萬紙袋很輕很飄成撤銷理由
再審庭認為,林繼敏身為需求單位主管,雖提供採購規格但未限制,也沒獨厚業者;再者,他不負責開標、審標,難認有違背職務行為;經勘驗監視器,林弘銘交付一個紙袋給林繼敏,該紙袋呈現輕飄狀態,業者出庭證稱「25萬元的錢袋應該不會像很輕、飄起來的樣子」。
再審庭也認為,無法證明裡頭有25萬元,判決林繼敏無罪。檢察官不服再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再更一審審理。
再更一審認定,林繼敏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逆轉改判6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林繼敏收賄20萬元被判刑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考量因已確定,之前駁回林的聲請確定,不停止其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