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名男子在社群軟體上認識在雲林就讀國小、還未滿14歲的女童,竟然和對方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甚至不顧對方意願,執意摸胸、摸下體,男子進一步想要侵犯女童未遂,結果挨告。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判男子3年10月有期徒刑,此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法官審酌,女童證實男子當時想要用生殖器性侵未遂,但審酌男子已賠償40萬元達成和解,二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透過社群軟體交小女友 男性侵未遂
男子於民國112年4月15日透過社群軟體認識當時才12歲的女童,雙方成為男女朋友,之後男子到女童位於雲林縣的住家,不顧女童意願,用手摸其胸部強制猥褻;之後又到女童的祖母家,女童拒絕其摸胸,但是男子不理會,還強制撫摸女童下體。有一次男子還脫掉女童的外褲及內褲後,強壓在女童身上,想要強制猥褻她未遂,讓女童嚇哭。男子在檢警調查時,坦承脫女童的褲子、親她、抱她,並且說手指有摸到她的大腿外側,聽到她說痛就立即停止,但否認用手指侵犯女童私密部位。
此案經法院審理,一審法官判男子3年10個月有期徒刑,男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男子已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女童家屬和解,雙方以40萬元達成調解及賠償完畢,女童家屬也表示同意減刑並予以緩刑,改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並於緩刑期內接受地檢署舉辦的5場法治教育,期間付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