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女子小美(化名)與小明(化名)為夫妻且育有兩名孩子,怎料,小花(化名)卻介入兩人婚姻,還多次前往住處叫囂、破壞門鎖,更光明正大踏入家門與小明發生性行為。小美憤而提告,向小花求償精神撫慰金120萬元,小花辯稱自己被欺騙,法院審酌,認定小花應賠償40萬元較為妥當。
丈夫偷吃被抓包 小三囂張侵門踏戶
據判決書所述,小美與小明在108年結婚且育有兩名子女。小花早知小明有妻子仍發生不倫戀,雙方雖在113年以書面切結不再連絡,怎料,兩人仍藕斷絲連,小花還侵門踏戶,多次留宿小明家發生性行為。不僅如此,小美抓包兩人同床共枕、裸體玩樂的照片,明顯逾越普通朋友的社交往來。小花在過程中,還多次用訊息騷擾、恐嚇小美,更前往住處拍門叫囂、半夜致電、破壞家門門鎖、偷走雨衣等惡劣行徑。小美憤而提告,並向小花求償精神撫慰金120萬元。
小三辯駁遭欺騙 還不起賠償金
審理過程中,小花表示,有些照片是小明擅自拍攝自己的隱私部位,是小明刻意接近自己,稱和小美感情不睦、已在談離婚。小花稱被小明欺騙,因此罹患焦慮症與失眠,現在沒有工作,認為小美主張的撫慰金金額過高。小花表示,自己傳送照片與文字訊息並沒有對小美造成騷擾、脅迫與恐嚇,僅是想要約小美出來談,提醒她好好的保護自己。審理過程中,小明則沒有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法院認配偶權受害 小三應賠正宮40萬元
法院審酌,小花雖抗辯照片為小明擅自拍攝,不過並沒有任何證據能力;至於小美提出照片,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自己的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該方式並沒有涉及強暴、脅迫等,也非長期監控,因此已是最小侵害手段,未逾越必要程度。法院說明,小美提出配偶權受到侵害程度,加上小花曾多次傳送私密影像、深夜多次撥打電話、到住處拍門大聲說話等,導致小美精神上的痛苦;審酌雙方各方面條件,認定小美請求小花賠償40萬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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