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伍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聽覺障礙的A女後,在汽車旅館內違反其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在適用法條上有違誤,3日撤銷原判,改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伍男有期徒刑3年6月。
判決書指出,伍男2023年12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A女,明知A女是聽覺機能障礙人士,雙方全程需透過通訊軟體打字溝通。同年月9日,兩人相約出遊並前往新北一間汽車旅館休息。儘管A女已明確拒絕與伍男發生性行為,伍男仍強行褪去A女褲子,將生殖器放入強制性交得逞。案發後,A女因此身心受創,被醫師診斷出患有輕鬱症。
聊天試探女方意願
伍男在聊天室中問女方「妳可以先性後愛嗎?」,甚至說「你感覺很怕被我上」、「我們親熱就好不要做」,結果竟精蟲衝腦,強制性交得逞。一審判決認定伍男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但因為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決定減輕其刑。但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在適用該罪的法定最低刑期為7年以上時產生錯誤,故撤銷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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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男及其辯護人雖辯稱,A女的身體障礙程度未達影響其性自主意思的程度,僅構成一般強制性交罪,企圖減輕刑責。但法院查證,A女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且被告在犯案時已明知A女為聽障人士,仍透過通訊軟體對應方式進行,依被告的主觀認知與客觀作為判斷,其行為確實構成對身體障礙之人犯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法院認證違反強制性交罪
法院審酌,伍男為滿足自身性慾,無視A女明確拒絕,違反A女的性自主決定權並造成身心傷害,但考量被告於歷審中均坦承犯行,並已與A女達成和解且賠付完畢,獲得A女諒解。法院認為此犯罪情節與一般隨機、陌生犯案情狀有別,屬於一時失慮,故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最終量處3年6月。此外,因宣告刑期已逾2年以上,對於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給予緩刑的要求,依法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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