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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車站搭公車 男月台跌斷手 判國賠30萬

記者 羅一心 / 攝影 黃國鈞 /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01 17:45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01 22:21

台中火車站公車轉運站發生嚴重跌倒意外!一名邱姓男子在等候公車時,因未注意地面高低差而跌落車道,造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事發原因包括地面標線模糊不清、缺乏高低落差警示牌,以及照明不足等。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台中市交通局需賠償邱男約30萬2千元。

台中車站搭公車,男月台跌斷手,判國賠30萬。(圖/民眾提供)

 
台中火車站公車轉運站發生一起嚴重跌倒意外,導致乘客受傷並獲得國家賠償。2023年4月13日下午1點30分左右,一名邱姓男子在台中火車站C月台等候公車時,因未注意地面高低差而跌落車道,造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勢。經法院審理後,台中市交通局因未盡到場地安全維護責任,被判決賠償邱姓男子約30萬2千元。
 

邱姓男子在因未注意地面高低差而跌落車道,造成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圖/民眾提供)

事發地點位於台中火車站的半露天公車轉運站。調查顯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地面標線因車輪輾壓和灰塵堆積而變得模糊不清。從事發至今,現場標線仍有部分髒污和褪色情況。依規定,緣石標線應為「黃色:色樣第18號」的明亮顏色,但現場標線已不符合標準。此外,現場也缺乏高低落差警示牌,增加了乘客跌倒的風險。
 

緣石標線應為「黃色:色樣第18號」的明亮顏色,但現場標線已不符合標準 。(圖/TVBS)

另一項重要發現是轉運站月台的照明不足。根據設計標準,月台平均照度應維持在75至150勒克斯之間,但實際測量結果顯示,平均照度僅有59.86勒克斯,未達設計要求的標準。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表示,綜合各項因素,法院認定台中市交通局未盡到養護和巡查義務,管理有所欠缺,因此應負擔80%的責任。雖然邱姓男子原本要求賠償54萬多元,但法官認為當事人也未注意路況,需承擔20%的責任,因此最終判決台中市交通局賠償約30萬2千元。


 
另一項重要發現是轉運站月台的照明不足,未達設計要求的標準 。(圖/TVBS)

當天意外發生時,邱姓男子從月台跌落車道後無法起身,正巧有一班公車即將進站。所幸現場有熱心乘客立即採取行動,向司機示意不要靠近,避免了更嚴重的意外發生。目前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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