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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性別要提出摘除性器官證明 同志祁家威告劉世芳涉瀆職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12/01 14:29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01 15:24
同志平權運動者祁家威。(圖/潘千詩攝)
同志平權運動者祁家威。(圖/潘千詩攝)

台灣同志平權運動先驅者祁家威針對內政部主張,性別變更登記,需經兩個精神科醫師鑑定並摘除性器官,此規定嚴重侵害跨性別者人權、導致一名國中生輕生,且內政服函釋已違憲但仍未積極修正,今(1)日向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內政部長劉世芳涉嫌瀆職。
 

內政部性別變更 監察院報告要求檢討


根據內政部2008年的函釋,跨性別者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時,需提供兩張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以及摘除性器官的手術證明。監察院今年11月通過調查報告,認現行戶籍法及施行細則僅規範需附證明文件,並未要求摘除性器官,內政部以行政規則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作為變更性別的必要條件,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同志平權運動者祁家威。(圖/潘千詩攝)


調查報告進一步指出,目前全球近200個國家中,已有約50國不再強制要求手術作為換證條件,其中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模式,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變更性別。

祁家威批政府態度消極


祁家威表示,監察院原應提出糾正案,但最終僅建議檢討改進,效果有限,批評內政部態度消極,公務員若應作而不作,即構成瀆職;近期台灣一名13歲跨性別青少年因家庭、學校及社會排擠自殺,若政府能展現對跨性別者更友善與進步的態度,將有助於減少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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