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某學校公民老師講解性侵害和法律概念時,以「拿竹筷子戳XX」例子問學生是性騷擾還是強制性交,遭檢舉性騷擾並被學校記申誡1次。事後老師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授課內容不具有性意味,判決撤銷校方處分。
用案例問學生是強制性交罪 遭檢舉記申誡1次
判決指出,2022年3月台南某學校的公民老師,在全班都是女高中生的課堂上課時,問學生「一個男生把另外一個男生壓住,然後拿竹筷子去戳他的XX」是性騷擾罪還是強制性交罪?還提到「拿棒棒糖去插他的XX」等言詞。當時學生沒有回應,因此老師又追問了3、4次,殊不知被學生檢舉老師在課堂上性騷擾,希望換公民老師。學校獲報進行校安通報並展開調查,校方認為老師言詞構成性騷擾,不過情節輕微,記申誡1次,並命自費完成4小時心理輔導、8小時性平教育;針對這樣的懲處,老師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提起行政訴訟。
老師提行政訴訟 法官撤銷處分
案經審理,老師主張,是講解公民課本中的法律概念與法律名詞定義,不具有性意味也不具性別歧視,更非在課堂中發表與課程內容無關且具有性意味的「猥褻性言論」。法官認為,老師所舉的例子,是許多刑法教科書所列教學例子,並無違法教學;雖然一些學生初次聽聞而感受不適,但如果因此不能引用妨害性自主罪章相關案例,反而對學生學習沒幫助,因此難認老師有違反性平法的「以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將致影響其聽課學生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撤銷原相關處分。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