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某機構擔任性平講師的女主任,因於辦公室對女下屬說:「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別人就能看到妳漂亮的刺青」、「那妳都不能穿短裙」等言論,導致下屬認為遭受性騷擾並提出申訴。經調查後,該女主任被認定構成權勢性騷擾,遭記一小過並撤銷性平講師資格三年。女主任不服處分,提起確認懲戒處分無效之訴,但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她敗訴,維持懲處,全案可上訴。
女主任言詞帶有性暗示 影響辦公氛圍
女主任因在辦公室內對女下屬發表涉及身體隱私及穿著的言論,於同年8月遭下屬申訴,指控其言語帶有性暗示與性別偏見,影響工作氛圍。機構隨即成立由內外部專家組成的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女主任的言論屬於性意味及歧視,造成敵意性職場環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構成權勢性騷擾。
權勢性騷擾認定 法院判維持懲處
性平委員會於今年7月14日決議,對女主任記一小過,撤銷其性平講師資格三年,並要求其接受性平知能輔導。女主任不服,主張調查程序不符正當程序,且發言僅屬善意提醒或玩笑,雙方同為女性無性意圖。法院審理認為,調查過程中女主任已知申訴內容並有陳述機會,程序並無瑕疵。其在公務場所談論部屬刺青、比基尼與短裙,屬與工作無關之身體隱私議題,足以造成心理壓力與不適,依一般合理被害人標準,均屬性騷擾。
法院另查明,女主任曾於去年手偶劇排練時,對男性同仁說出「假設你尿尿的地方被摸,難道你會覺得很爽嗎?」等語,顯示其發言習慣確有不當。法官指出,女主任與下屬間存在上下指揮監督關係,屬於權勢性騷擾範疇。機構推動性別平等為核心職責,對主管採取記小過及撤銷資格等處分,屬合理裁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權利濫用。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女主任敗訴,懲處維持有效,並須自行負擔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