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林宜瑾詐領助理費,16年來貪走1412萬,,案經台南市調查處及檢肅黑金專組歷經多年偵辦後,台南地檢署今(9)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林宜瑾。
從當議員就開始A助理費
台南地檢署說明,林宜瑾自2009年至2024年間擔任台南縣議員、市議員與立法委員期間,利用職務機會,以虛構助理人員名冊或申報不實薪資方式,詐取議會與立法院公費助理費用,手段包含「人頭助理」、「低薪高報」與「掛名助理」等,共詐領新台幣1412萬7388元。南檢表示,林宜瑾利用民意代表身分詐領公費助理費,嚴重損害公務廉潔形象,雖涉案金額龐大,但已於偵查期間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並坦承部分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檢方建請法院從輕量刑,藉以警惕公職人員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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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