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0多歲婦人在台北市街頭隨機找路人攀談並緊盯里辦公室,引起民眾不安而報警。當警方到場時,該婦人不僅拒絕提供個人資料,還出言恐嚇、辱罵員警,甚至在被帶上警車後有推擠、拍打等行為,最終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處以罰鍰。法律專家指出,單純「盯著看」的行為難以構成跟騷法的要件,但若行為已達藉端滋擾或窺探隱私程度,則可依社維法處罰。

最終,邱姓婦人因拒絕向員警陳述自己的姓名和住所,以及以不當言詞辱罵警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各被處以1000元的罰鍰。雖然她沒有做出過激的舉動,但持續盯著里辦公室的行為已經讓裡面的人感到不安。對於這類「盯著看」的行為是否構成騷擾,非當事律師簡大為解釋,由於沒有客觀證據證明女子的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因此不符合跟騷法的要件。跟騷法的處罰前提是必須以追求為目的。但如果行為已達到藉端滋擾住戶或窺探他人臥室而妨礙隱私的程度,則可依社維法處以罰鍰。簡大為表示,單純盯著看基本上不構成騷擾,但不知道對方意圖也難免讓民眾感到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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