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人妻小美(化名)與丈夫小明(化名)結婚,不過僅一個月小明就與兩名女子出軌,其中A女稱自己是被強制性侵;另名B女則辯稱不清楚小明有老婆,且老婆可能為女友,自己還被迫賠償36萬元。法官審酌,A女無從知情小明有配偶,B女說詞沒有證據不可採信,判B女需賠償小美30萬元。
據判決書所述,小美與小明113年3月11日結婚,不過僅過一個月,小明與A女於4月2日,在桃園市的賓士汽車旅館發生性交行為;事後,又於4月22日凌晨4時與B女發生性交行為,小美憤而對兩女提告,各求償50萬元。
A女喊冤遭強迫性交 不知情對方已是人夫
A女表示,不知道小明有配偶,且當天是遭小明以藥劑強制性交或乘機性交,並沒有侵害小美的配偶權。法院審酌,小美提出A女與小明之間對話,並未提及關於小明已結婚的內容,雖小明社群中有PO出嬰兒與婚紗照片,不過發布的時間是在6月17日及6月4日,無從認定A女當時就知道小明有配偶,小美提出的證據不可採。B女辯「老婆」可能為女友 還被迫求償36萬
B女則稱,小美脅迫簽立和解契約並給付10萬元,並辯稱當天並沒有與小明發生性交行為。據契約可見,B女因與小明發生關係,導致需賠償小美36萬元整。法官進一步查看兩人訊息對話,發現小明稱「我現在在回桃園載我老婆回家」,足以認定B女知道小明為有配偶之人,仍執意發生關係,侵害小美配偶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此外,法官依據現場錄影畫面、截圖等證據來看,B女簽署合約時,其他人並沒有做出脅迫行為,B女無從提出證據,且若為清白,就不需與小美協商簽和解書,因此說詞不可採信。
法官審酌B女所說無據 判賠人妻30萬
B女辯稱,「老婆」一詞可能指的是女朋友,不過法官審酌,B女僅空言抗辯,自屬無稽,且既然已知道小明有老婆,竟沒有進一步確認關係,執意發生性交行為,認定B女對侵害配偶權一事具間接故意。《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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