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林姓男子曾有家暴行為,導致A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新竹地方法院核發後,林男卻在2個月內4度違反保護令,包括在A女工作地點咆哮、拍桌、踹倒機車,造成A女受傷。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林男4項違反保護令罪,判處拘役110日,得以易科罰金11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男曾因家暴行為,A女決定聲請保護令,林男在得知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竟在2個月內4次前往A女工作的餐廳,行為包括大聲咆哮、拍桌、掀翻物品,並指定要A女服務,以此方式騷擾A女,違反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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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林男甚至在A女準備離開時,用腳踹倒其機車,導致A女有頭部挫傷、右手肘挫傷併瘀傷。林男還曾利用備用鑰匙,將A女的機車移走,或直接坐在機車上堵人,直到A女報警他才離開。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受理後,林男到案並坦承全部犯行,警方將相關證據移送檢方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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