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王姓婦人今年2月間在中山區撿到一張刮刮樂,不過王女當下並未立即拿到派出所,反而帶回住處因而挨告。儘管王女事後解釋,自己當時趕著買東西,沒想那麼多,不過法官認為王女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的態度,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她最終坦承犯行,但未與失主達成和解,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王女罰金4000元,得易服勞役4日,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1日晚間8時許,一名王姓婦人行經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附近時,拾獲一張價值約2000元的刮刮樂。然而,王女並未立即交給警察,而是擅自將它帶回家,失主汪姓男子發現後急忙報警,警方經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是王女拿走。
王女到案後,強調沒有侵占遺失物的意思,並辯稱「當時因趕著買東西,沒有想這麼多,本來想透過社區警衛轉交給警察,但管理員因下雨沒有時間去又丟回我信箱,我拿回家後與家中禮盒、刮刮樂混在一起,導致找不到刮刮樂」。
不過檢警調查時,發現距離事發地點不遠處就是商場,王女明明可以將刮刮樂交給櫃檯人員處理,卻還是選擇帶回家,因此並未採信其說詞,依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王女將刮刮樂占為己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的態度,法治觀念有所偏差,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到她最終改口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與失主達成和解,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4000元,得易服勞役4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