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雖成立打詐儀表板,每週公布受害數字,但種種數據顯示仍無法有效遏止詐騙集團持續吸血,即便警方抓到下游車手,但因量刑過低,沒有嚇阻作用,讓這些車手「關不怕」,出獄後故態復萌,儼然成為惡性循環。雖然台灣在113年8月2日開始施行「打詐新四法」,提高詐欺罪刑責來加強打詐力道,但對比其國家,如日本最高可判10年以上,中國只要詐騙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可判刑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遠比台灣詐欺罪刑責來得重。
詐騙近百萬 車手不到2年就出獄
台中市豐原區1名陳姓男子遇到接到假檢警詐騙手法,受騙78萬元。陳男最終與豐原分局警方逮聯手捕李姓、黃姓與鄭姓車手。台中地院一審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8月至1年8月不等刑期。還有台中另一起投資詐騙案,被害人遭詐60萬,遭轄區第四分局逮捕。一審時,2名車手均認罪,且法官查無兩人實際上有拿到報酬,屬未遂犯,分別處8月、6月有期徒刑。

詐欺最高判5年 7593起平均僅判5.7月
台中市竑德法律事務所律師王翼升指出,詐騙案的量刑標準會依照被害人數、被害金額等條件作為量刑依據,遭起訴的被告都需為整體犯罪負責,可用同心圓概念去思考,意即愈接近核心,刑度愈重。王翼升解釋,普通詐欺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符合三人以上共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以網路散布詐騙資訊、社群平台詐欺,則適用加重詐欺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檢視司法院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以普通詐欺罪為例,過去5年間,全台共有7593起判例,其中有期徒刑有4533件,最低刑期2個月、最高僅4年8月,平均刑度僅5.7個月;拘役則有2685件、罰金313件;此外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佔0.7%;拘役併易科罰金佔0.1%,顯示大多數詐欺犯都獲輕判。
日、韓、德、中詐欺量刑一次看
雖然台灣在113年8月2日施行「打詐新四法」,儘管提高了詐欺罪刑責,但最重也只是7年以下徒刑。攤開各國詐欺罪刑責,日本最高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判刑確定,一律不能交保及緩刑;在南韓抓到詐團首腦,最重處無期徒刑,車手和台灣一樣為5年以下徒刑;德國同樣為5年以下徒刑,旦集團型犯罪會加重,處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詐騙抓完又輕放 基層吐辛酸
1名基層員警阿明痛批,現在的法官量刑過輕,讓社會大眾覺得「刑罰無嚇阻力」,實際上,法院和解文化也導致輕判(如和解即緩刑、易科罰金),被害人權益未能獲得保障,導致檢警每次逮人都只能「輕輕放下」,才讓詐團更肆無忌憚。阿明也說,許多詐團主嫌都逍遙法外,雖然有線索、線報指出藏身處在國外,但是外國政府施壓力道不夠,難以快速逮捕或是遣返詐騙主嫌;此外,政府未積極推動跨國反詐合作,僅被動配合檢警要求,而且台灣受限於國際政治地位,難加入INTERPOL(國際刑警組織),使得緝捕詐團首腦這一塊受阻,政府都必須另闢途徑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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