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黑熊遭獵殺煮食事件在法律上引發爭議,新竹地方法院日前駁回林業署對獵殺者的500萬元民事求償。法院判決指出,台灣黑熊屬於「無主野生動物」,國家無法主張財產損失。案件源於已故何男於民國108年在尖石山區非法獵殺台灣黑熊與台灣野山羊並食用,林業署認為此行為嚴重破壞國家保育資源,但法院認定保育類動物在法律上並非國家財產,因此無法求償。


然而,新竹地院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雖禁止獵捕保育類動物,但通篇未明定國家對這些野生動物擁有「財產所有權」,因此不具備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判決指出,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人,應為該物的所有人,而野生動物在被捕獲之前屬於自然界的無主物,國家無從主張所有權,自不得請求民事賠償。法院同時指出,既然保育法已有刑責與罰鍰規範,對於行為人已有相當處罰效果,因此不應再以民事訴訟方式懲罰,最終判決駁回林業署請求。此案引發保育界與網路熱議,不少民眾感嘆台灣黑熊比貓熊更稀有,卻在法律上連個主人都沒有,也有人質疑沒有主人是否意味著可以亂殺。學者呼籲應儘速修法補上制度漏洞,讓國家在保育動物遭非法破壞時有明確法律依據可求償。林業署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將研議上訴與推動修法的可能性,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憾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