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相片比對系統引發爭議!一起案件中,原告拍下被告影像報警,警方透過系統找出相似度最高的人並通知到案,卻因系統比對照片與當事人現況差異過大而誤判,導致無辜民眾必須往返200公里作筆錄,凸顯系統在實務應用的問題。


警政相片比對系統運作方式是將有類似特徵的人列出,一張照片可能會找出十幾名相似長相的人。然而,系統上的照片與本人可能存在極大差異,特別是當身分證長期未換發的情況。記者含淚實證,秀出國中時期的身分證照片與現在的樣貌完全不同,這種情況下系統比對就會出現相當大的落差。

據了解,員警使用警政相片比對系統的正常程序應該是在比對到最相似的嫌疑人後,必須給當事人指認,才能通知對方到案說明,以避免找錯人的情形發生。陳頂新律師針對此案表示,如果被告如果收到非居住所定的警察局或地檢署的傳喚,而認為不方便的時候可以根據以原就被原則,申請檢察官移轉管轄,然而檢察官是否同意移轉管轄屬於檢察官的權限。

回到案件本身,原告報案的新竹三分局回應,這是鐵路警察辦的案。鐵警則強調,第一時間沒留下嫌疑人個資,是事後民眾就近到派出所提告,所以是轄區新竹市三分局受理,初步調查後,再依單一窗口將查到的資料,轉到鐵警的分駐所,通知嫌疑人到案說明,最終,警方卻找了一個完全不相關的人,害她當天往返200公里路程,去做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