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陳老師」的67歲社子資深角頭陳來發,1999年在台北市社子討債時犯下殺人案,逃了24年才落網。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處15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今(18)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來發與死者陳桂森於1999年12月10日晚間7時40分,在士林區社子街某卡拉OK店內,因債務問題發生口角衝突。陳來發即取出開山刀威嚇,並跟手下稱「開下去(台語)」,手下隨即朝陳桂森開槍,首次擊發卻槍械卡彈,之後開槍又未擊中,陳來發則持開山刀多次揮砍,陳桂森中槍傷,且因多處割傷導致嚴重出血,送醫後於12日上午11時20分不治。
高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合理。被告陳來發否認犯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陳來發上訴,維持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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