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大亨」張志傑因涉嫌下藥性侵在錢櫃夜唱的女子,且在法院審理期間畏罪潛逃,直到前年才在淡水被警方圍捕落網。刑事部分,他已遭判15年定讞,被害女子也向張男請求40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一審判賠135萬元,張男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17日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
被害人主張,張男於2017年12月9日清晨6時許,在忠孝東路某處,以不詳方式使她服用氟硝西泮(下稱FM2),致她陷於昏睡而無力抗拒,並將她帶往統領百貨樓上的某旅館房間性侵,並拍攝她下體裸照及影片,嚴重侵害身體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導致嚴重精神痛苦,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35萬元。
高院根據相關事證,包括被害人事發時狀況正常、生理期中,無攜帶手機錢包,也沒有與陌生人自願發生性行為之可能,她進入旅館後出現FM2藥物反應,證實張男施用藥劑,其後違反意願性行為並拍攝裸照,構成強制性交及非法拍攝,行為情節重大。
因刑事二審判決已認定,張男以非法方式施用FM2,目的是遂行強制性交,並將過程拍攝,兩行為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規定處以有期徒刑1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民事部分,高院駁回張男上訴,維持原判決,且不得再上訴。
張男不只這件下藥性侵案,2018年初,他曾在中山區某咖啡店對一名大學剛畢業的女子下藥,企圖性侵,還好女子機警跑到附近母親開設的店裡才躲過一劫,該案張男也遭判賠34萬528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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