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起訴吳姓男子涉嫌於2021年9月在永和某影城,對女友小華(化名)進行強制猥褻。檢方認為吳姓男子趁對方不備性侵,導致女方情緒受創並罹患憂鬱症。法院審理後,認為僅有女方單方面指控且證詞矛盾,缺乏補強證據,判吳姓男子無罪。
根據判決書內容,檢方指出,吳姓男子與小華於觀影期間,疑似趁對方不注意時將手伸入褲中,進行性侵行為。女方事後情緒崩潰並出現憂鬱症狀,檢方因此提起公訴。吳姓男子則全盤否認,強調兩人當時正處於曖昧關係,互動親密,並質疑女方因感情變化而提告。
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全案僅憑女方單方指述,且證詞出現前後矛盾,細節描述不一。案發地點屬於公共場合,女方當時未即時求助或報警,事後仍與吳姓男子保持聯繫,與常理有所出入。女方所提供的日記、社群對話及醫院診斷資料,皆屬事後補述,佐證力不足。
此外,友人張男證稱女方曾向其訴說遭遇,並提及「我有罵過他」、「他有說他後悔」等語,但庭訊時坦言僅為安撫女方情緒,並未親耳聽到吳姓男子坦承。法院最後指出,儘管性侵案件舉證困難,仍需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一審判吳姓男子無罪。不過檢方主張女方後續行為屬創傷後「自我安慰機制」,不應成為無罪依據,提起上訴,但高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裁定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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