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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男超商廁所激戰15歲少女 傳「這句」自爆下場慘

記者 陳佳宜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5/02 17:18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02 17:18
嘉義男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遭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嘉義男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遭告。(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嘉義縣一名陳姓男子與年僅15歲的少女小如交往,兩人在2023年7月17日下午3時許,在超商廁所發生兩次性行為;隔日,小如去醫院並巧遇了陳男,小如舅媽看見兩人擁抱上前質問,並進一步查看手機後才發現,陳男傳訊詢問「你沒跟他說我們做過了吧」,才發現小如遭到性侵,立即去驗傷提告。案經嘉義地檢署審理,考量期間陳男已賠償18萬元,並與家屬達成和解,依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2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在網路認識小如後,兩人迅速發展戀情,雙方於2023年7月17日下午4時至5時期間,一同前往嘉義大林某超商廁所,並發生性行為。隔日兩人在醫院巧遇,摟摟抱抱被小如舅媽看見後,進一步發現小如遭到性侵,家屬也帶著小如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提起刑事告訴。

 

偵查階段,小如自稱有明確拒絕陳男,但仍被對方勾脖子拉入廁所;但警方調查監視器發現,兩人進入廁所前還在嬉鬧,且小如是自行走入廁所的,此外,案發次日,小如還與陳男相擁,並未提及性侵,顯示兩人仍維持交往關係,感情狀態尚未破裂。案發後陳男還傳訊息詢問:「你沒跟他說我們做過了吧」,並未見所謂「性侵」之對話內容。

案經嘉義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男期間已與小如及其父母達成調解,並賠償新台幣18萬元,最終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陳男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女方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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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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