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妻小麗(化名)控訴,丈夫小明(化名)出軌自己閨蜜花花(化名)後,發生關係誕下1女,因此憤而提告求償80萬,然而一審判定花花須賠償40萬元,經上訴後高等法院竟因1關鍵,二審改判僅需付2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麗表示,跟小明已經於2018年結婚,但自己的閨蜜花花卻在知情的情況下,2020年5月和他交往,發生關係後兩人竟在隔年誕下1女,嚴重影響到這段婚姻,而自己在2020年底,才從他人的口中得知遭閨蜜背叛,不忍決定提告求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
後續花花也反駁道,小明早在2020年5月提起離婚訴訟,可證明兩人之間早已沒有夫妻情,小麗並未受到精神上的傷害。聽完2人的說法後,法官指出只要婚姻關係存在,配偶即有忠誠的義務,然而花花在知情的情況下,卻仍選擇介入小麗與小明的婚姻,行為明顯侵害配偶權。
一審判處花花需賠償40萬元,但在二審時卻有了轉折,原來小麗與小明達成了和解,免除了其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276條規定,連帶債務中若債權人免除其中一人責任,其他債務人也免責。因此,花花本來要與小明平分40萬元賠償,在小麗免除小明的20萬後,花花也僅需負擔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