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父親竟對年僅7歲的女兒伸出狼爪,趁著對方年幼無知,6年間超過50次的猥褻、性侵得逞。直到女兒漸漸長大,向友人哭訴遭遇後,才終於勇敢報警。新北地院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分別犯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重判15年。
據判決,事件發生在2016年8月至2022年8月26日,最初該父親趁著與7歲女兒獨處,加上學校還未性教育,利用其心智不成熟之際,要對方到床上躺著,並拿著「媽媽的玩具」,以按摩棒猥褻得逞。在此期間,還會播放他和老婆的性愛影片逼迫女兒觀賞,總計強制猥褻2次。
另外,這名父親竟對未滿14歲的女兒,在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26日,以每2週1次的頻率,強制性交多達53次。事實上,女兒曾在2021年間向母親詢問「如果被爸爸性侵怎麼辦?」等語,後又在2022年8月26日向教會朋友哭訴遭性侵,並親自報案,全案因而曝光。
父親在警詢和偵查坦承全部犯行,法官審理時認為,他身為父親,卻強暴未滿14歲的女兒,戕害其身心發展,犯罪性質實屬惡劣。還把老婆的性用具用在女兒身上,甚至強迫對方觀看和老婆的性行為影片,其間隱含之意令人不寒而慄。讓本應和諧美滿的母女感情破碎,更讓女兒背負對母親的愧疚,難於向外求救。
法官審酌後,裁定父親對未滿14歲的女兒犯2次強制猥褻罪,分別處3年2月、3年4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有期徒刑7月;多達53次的強制性交罪,各處7年徒刑,總計371年,不過因數罪合併刑期不得超過30年,最終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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