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台辦將罷免藍委徐巧芯領銜人、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列為「台獨頑固分子」要予以「懲治」並「終身追責」,此舉被曹認為涉及恐嚇、強制,向台北地院提起自訴案。法院認為,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主任宋濤不能直接對曹懲治,曹舉證不足,裁定駁回。
曹興誠自訴指出,中國大陸國台辦於2024年10月14日、10月16日公開表示,將依法對曹興誠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肆意倚外抗中,實施「懲治」並「終身追責」,明顯以中國大陸國家力量,欲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進行威脅,屬《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時脅迫其受《憲法》保障之政治言論與活動權利,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台北地院認為,陳斌華、宋濤分別以國台辦發言人及主任身分,發表涉案言論,是基於職務行為,是否具備恐嚇或脅迫之主觀犯意尚難以認定;且言論中所提之「懲治」措施,是否能由兩名被告直接或間接掌控,也有疑義,難以構成恐嚇罪。
法院指出,刑案舉證責任在於自訴人;曹興誠所提的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實具備恐嚇危害安全及強制罪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並認無傳喚被告到庭應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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