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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冷血父離家多年回頭索「每月1萬扶養費」 2女怒拒:媽為我們下海

作者 鏡週刊 責任編輯 談雍雍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4/06 08:1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06 08:12
張姓男子當年無正當理由就棄養妻女,自離婚後從未聯絡、照顧,現在反過來要求兩名女兒盡義務,要每人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示意圖Pexels)
張姓男子當年無正當理由就棄養妻女,自離婚後從未聯絡、照顧,現在反過來要求兩名女兒盡義務,要每人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示意圖Pexels)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身為兩名女兒的父親,在女兒年僅8、9歲時離婚,自此便與妻小斷絕聯繫。如今因無工作、無收入、無財產,也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他因此向法院聲請,要求兩名女兒每人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直到他去世為止。然而女兒當庭指出,母親為養家被迫下海維生,如今自己也已成家,不願扶養「只生不養」的父親。

經法院審理,張姓男子的兩名女兒當庭指出,父親在她們年幼時便離家,從未盡任何撫養及教養責任,導致家庭陷入困境。她們回憶成長過程辛酸,母親為了養育姊妹倆,不得不在聲色場所下海賺皮肉錢。如今姊妹雖已成家立業,一人擔任會計,一人從事美髮,並共同照顧年邁母親,但對於這位「只生不養」的生父,毫無扶養意願與能力。

 

法院調閱國稅局資料發現,張姓男子最近一年所得僅為100元,的確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儘管依《民法》規定,子女原則上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但若父母一方有重大過失,例如長期未盡扶養責任、虐待或嚴重傷害子女者,法院得裁定免除其子女的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後認為,張姓男子當年無正當理由就棄養妻女,且自離婚後從未聯絡、照顧,情節重大;考量兩名女兒還需扶養母親,也無力負擔父親的生活開銷,最終判決駁回張男的扶養費請求,裁定免除兩名女兒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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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鏡週刊》授權提供



#離婚#女兒#扶養費#法院#家庭困境#國稅局#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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