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竊賊要偷車,還隨身攜帶自製的鐵製T桿,利用工具轉動鑰匙孔行竊,被盤查員警攔下後,失竊車也曝光,還被依攜帶凶器竊盜罪,加重罰,原來是法官認為,他攜帶的工具,具有殺傷力,屬於凶器。

嫌犯在新北市土城中華路偷完車之後,特地騎到鶯歌方向,但是沒有想到晚間的時候,卻被盤查的警方逮個正著。
不到一天,就被逮,警方還搜出犯案凶器。
非本案律師周雅文:「只要客觀上認定是有危險性的物品,不管有沒有使用,以及攜帶在身上是不是因為犯罪的原因,只要在犯罪的當下有帶著,就可能會構成加重竊盜罪。」
攜帶什麼工具行竊,以及凶器的定義,在法律上還有些模糊,像是螺絲起子、扳手這類工具,都會被認定為具有殺傷力,但如果是在現場拿起手邊東西行竊,就不一定構成加重竊盜,主要差別在於預謀還是臨時取得,但不論用什麼犯案,都逃不掉該承擔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