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7月間,在一處圍牆撿到裝有證件、提款卡、會員卡及現金5200元的皮夾,竟僅將現金占為己有。儘管李男辯稱,因皮夾髒又麻煩,才會把錢抽出「暫時保管」,再將皮夾放回路口架上,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此說詞與常理不符,因此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李男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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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7月間撿獲皮夾後,選擇只拿走皮夾內的5200元現金。事後,失主發現皮夾不翼而飛,立刻報警處理,警方很快就循線查獲李男。李男雖經檢方傳喚,卻未到庭應訊,僅在警詢時辯稱:「撿到皮夾後,原本想等上班時間再拿去公司問是誰的,但皮夾太髒又不方便攜帶,才會把錢拿出來幫忙保管,再把皮夾放回路口架子上。如果錢跟皮夾一起放,錢可能會被偷走。」
然而,法官認為李男的說詞與常理不合。若是擔心皮夾放回原處會遭竊,理應將皮夾整個帶走,而非只拿走現金;若是想把皮夾藏在隱密處以防失竊,更沒必要只抽出鈔票。法官指出,李男查看皮夾內容後,選擇拿走價值較高的現金,將其餘物品棄置他處再離去,可見其確有不法侵占之意圖。考量李男犯後雖主動繳回贓款,卻仍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法官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5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