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男子小明(化名)懷疑妻子小美(化名)與他人有染,雙方在某間倉庫發生激烈口角,小明先以木棍毆打小美,再對小美潑灑汽油,還以火點燃小美上衣,最終導致小美三度燒傷,皮膚留下疤痕且排汗功能嚴重受損。法院審酌小明雖有悔意,不過因行為危險且造成小美創傷,依《刑法》判處五年兩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所述,113年5月22日晚間11時左右,小明懷疑小美外遇,雙方在新北市某處倉庫前發生激烈爭執,小明不滿先用木棍打擊小美臀部和腿部,造成多處瘀傷。此外,他潑灑汽油到小美上半身,更狠心使用打火機點燃其上衣。火勢迅速蔓延小美身體,小明見狀立刻前往周圍池塘,舀水撲滅小美身上火勢,更脫下其衣物防止火勢延燒,最後帶著小美前往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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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傷勢嚴重,頭、臉、頸、腹部及四肢皆有燒傷,嚴重二至三度燒傷,占總體表面積25%,皮膚不僅留疤且排汗功能也損壞,後續還多次到醫院進行清創手術、復健等。警方於5月30日持檢方拘票前往小明住家將其拘提到案,並查扣小美遭燃燒的衣物、打火機與裝有汽油的寶特瓶等。
法官審酌,小明事後對其行為表示悔意,並願意與小美達成和解,承諾承擔所有治療費用以及履行其他賠償責任。不過法院仍認為,小明因主觀懷疑小美外遇,竟然以潑灑汽油、木棍打擊等行為施暴,具有極高危險性,且造成小美嚴重的身心創傷,最終決定依《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判處其5年2個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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