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一輛小客車和機車發生碰撞,騎士連人帶車倒地,駕駛卻直接開車離開,騎士控告肇事逃逸,駕駛辯稱沒有注意到後方車輛,檢方採信這說法因此不起訴,騎士非常不滿,控訴事發當下,汽車煞車燈明明亮了,應該就是知道有撞到人,騎士後續申請再議,希望能討回公道。

機車騎士王先生:「在公共危險罪的部分他是不起訴,肇逃部分在傷害罪的部分他是起訴,但是起訴書的內容前後關係,檢方搞不清楚狀況。」
檢方以難以辨認是否有逃逸,給予不起訴,但騎士認為檢方根本沒有釐清當時車輛的先後順序,傷害罪起訴寫的是小客車貿然超越機車,但肇逃卻說是兩車併行。
機車騎士王先生:「那台小客車在山下的時候,其實已經開始有一些逼車的動作,就是忽然間靠近遠離靠近遠離。」
去年11月騎士王先生,洽公途中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2段,和小客車發生碰撞,騎士控告肇事逃逸,但駕駛辯稱沒有注意到後方車輛,檢方因此採信不起訴,再放慢一次畫面來看,兩車明明很靠近幾乎緊挨著,真的...看不到嗎?感覺不到嗎?而究竟肇事逃逸應該怎麼認定?
律師王家敏(非當事律師):「實務上面,常常會引用客觀外在的證據來作為判斷,包含天氣是否不佳?是否有下雨?還有駕駛在發生事故的時候有沒有減速或剎車?」
機車騎士王先生:「當下他(小客車駕駛)撞我的時候,其實他的煞車燈是有亮的。」
騎士表示煞車燈明明亮了一下,那麼駕駛應該就是知道撞到人了,加上巨大的撞擊力,也把機車側柱撞斷了,騎士對於結果非常不滿,已經申請再議,想討個公道也討不了,只希望再議後能有好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