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陸戰隊蘇姓上訴4年前在金門烏坵保修分隊擔任副分隊長期間,因誤踩一片遮住孔洞的鏽蝕鐵板,墜落深約1層樓的坑道,致脊椎壓迫骨折,向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提起國賠訴訟。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後,今(12)日判決海軍司令部應賠償蘇男235萬5512元,可上訴。
蘇男主張,2021年3月2日,他在營區內整理光化庫房,為丟棄垃圾、廢土,行經庫房旁坑道上的孔洞,僅覆蓋一塊鏽蝕鐵板,又遭泥土覆蓋,海軍司令部未予修補,也未設置警告標誌,害他自孔洞墜落摔落坑道地面,受有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的傷害,同年月12日他返台至國軍高雄總醫院動骨泥灌注手術治療,迄今仍需長期持續治療,未完全復原,時常感到疼痛不堪,受有精神上相當之苦痛,向海軍司令部請求國賠25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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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海軍司令部應賠償蘇男111萬8198元,蘇男、海軍司令部均提上訴。 其中,海軍司令部上訴主張,蘇男應負擅自進入坑道及延誤就醫之過失,請求減免賠償。
高院認為,蘇男是因孔蓋失修而墜落受傷,該坑道並未設置禁止進入或警示標誌,蘇男行經該處實屬正常,海軍司令部對孔洞蓋設施管理不善,導致蘇男受傷,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此外,蘇男受傷後即請求部隊救護,但因醫務所X光機故障,醫師僅能進行理學檢查,蘇男身處外島,難以立即返台就醫,並無延誤就醫擴大傷害之情事,駁回海軍司令部請求減免賠償的抗辯。
二審依據蘇男提出的證據資料,包括醫療費用、台大雲林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介於17%至21%,以及蘇男事故前每月薪資等情,判決海軍司令部應賠償醫療費用2萬7511元、截至65歲前勞動能力減損182萬8001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235萬5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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