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江姓和鄭姓鄰居素有嫌隙,曾在民國112年7月30日中午,因為地板清潔的事而有爭執,江姓鄰居氣壞,對鄭姓鄰居怒嗆:「天天養小鬼」、「養小鬼就算了,還每天在給人家弄」,鄭姓鄰居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江姓鄰居涉嫌誹謗罪,判其拘役10天。
當時江姓鄰居在刷洗地板時,和鄭姓鄰居發生爭執,鄭姓鄰居一怒之下,當場大罵:「天天養小鬼」、「養小鬼就算了,還每天在給人家弄」、「用小鬼在養」等言論,指摘鄭姓鄰居有養小鬼,讓鄭姓鄰居覺得莫名其妙,報警後提告。
法官認為,養小鬼在社會日常語義中,指他人供養早夭嬰兒或者鬼魂等行為,指他人養小鬼,更會使人聯想到以此方式傷害他人,或者不當地牟取自己的利益,而個人是否有養小鬼,與公共利益無關,但構成貶損他人名譽的事實。
江姓鄰居指出,看見鄭姓鄰居的冰箱上有放黑色的東西,才會說他養小鬼,但根據照片顯示,跟黑色物體非養小鬼的祭壇,也不能聯想和養小鬼有關,因此法官不採信江姓鄰居辯詞,法官判處江姓鄰居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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