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祕書室前視察洪肇義藉口辦案、投資等理由,要求署內同仁交出新辦的金融卡、帳密,提供詐團洗錢,並抽成0.5報酬。高雄高分院依洗錢罪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4021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洪近期須入監。
判決指出,洪肇義與翁治豪(另案通緝中)向4名不知情的下屬取得帳戶,連同自己的2個帳戶提供翁男使用。翁男及其所屬的詐團,即自2020年9月15日下午1時許,透過LINE向劉姓受害者佯稱,投資賽馬可獲利,致使被害人匯款80萬餘元至洪男等人提供的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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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成員「第一層收水」後,洪男依翁男指示「第二層收水」、「第三層收水」接續轉匯,以此方式製造斷點,並取得經手款項0.5%之報酬。
法院審理時,洪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他與翁男合作媒合虛擬貨幣交易,為提高交易量才提供帳戶,並主張已向偵查機關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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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不採信其辯詞,依詐欺罪判處1年,併科罰金1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4021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