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職的金防部林姓少將參謀長,因將公發價值7900元的洗衣機運回台灣本島的家中使用,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2年,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改依現役軍人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判處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林男須入獄服刑。
判決指出,林男於2017年至2019年間擔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因知悉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添購洗衣機;後勤處當時購買10台、每台價格7990元的洗衣機。
林男指示將其中1台洗衣機先置放在其辦公室庫房,等副參謀長自台灣本島返金後詢問是否要使用新的洗衣機,對方因無意更換,林男指示駕駛兵將洗衣機從庫房搬出,於2018年1月4日透過物流,將洗衣機遞送到台南住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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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另將家裡的洗衣機再運回金門,並私下運至陳姓友人工務所旁,拜託陳使用,還請陳寫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註明是「1年多前」交給他使用的。
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2020年10月29日在工務所查扣該洗衣機,金門地檢署依侵占公用財物罪起訴林,一審重判12年,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金門高分院認為,林男有減輕事由,原判決量刑核屬過重,撤銷改判6年8月,褫奪公權3年,林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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