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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跟兒討每月2萬扶養!前妻指他懶得工作還家暴 法院判免養

編輯 蕭達多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22 23:34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2 23:34
屏東男跟兒子討扶養費,前妻出庭作證他懶得工作還家暴。(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屏東男跟兒子討扶養費,前妻出庭作證他懶得工作還家暴。(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屏東一名許姓男子結婚生子後就不事生產,導致妻訴請離婚,男方因無法自理被安置在醫療機構,跟法院聲請要兒子撫養費每月2萬餘元。兒子主張,許男根本沒盡撫養義務;前妻出庭證稱,許男不僅「懶得去找工作」還會家暴她。屏東地院駁回許男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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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近60歲的許男主張,患重度情感思覺失調症長期住院治療,每月靠身障、低收補助及胞姊資助,勉強維持生活;兒子成年有收入,導致戶內月收高於法規,無法通過補助審核,故向兒子請求每月20980元扶養費,直到死亡日止。

另查,許男名下有兩筆土地,財產總額130萬9321元,在今年5月至7月,領身障補助5437元,是不足在平均餘命內生活使用。但兒子主張,從小都是媽媽養的,許男未盡任何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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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男前妻出庭作證,法官訊問:「民國幾年和許男結婚?」前妻回:「我忘記了。」但知道是2008年離婚。法官再問:「妳嫁給許男時,他有沒有工作?」她證稱:「沒有,他懶得去找工作。」法官又問:「妳離婚的理由是許男都不工作?」「他會打妳嗎?」前妻回答「是」、「會」。

屏院據此認定,許男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兒子義務,情節重大,如要兒子負擔扶養他,依一般社會經驗顯不公平,兒子抗辯免除扶養義務有理,駁回扶養費聲請。
 

《TVBS》提醒您:
◎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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