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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最重判例?周玉蔻恐囚1年半 檢察官:剛好而已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26 12:29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6 12:29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出庭。(資料圖/潘千詩攝)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出庭。(資料圖/潘千詩攝)

名嘴周玉蔻、蔡玉真因誹謗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晶華緋聞案」滾床單女主角,被張淑娟形容「舌頭殺人」,請求法官重判,台北地院今(26)日從一重依《個資法》各處1年6月。對此,律師黃盈舜指出這是他見過的妨害名譽判決中最重的,原因應為周玉蔻至少3次以上累犯,而律師李奇則分析通常妨害名譽相關判決刑期都會在6個月內,而此案例顯示出法官認為周女惡性嚴重。另外也有檢察官表示,因周玉蔻2人都熟悉司法,不怕司法,判得比一般人重「也只是剛好而已」。

《刑法》第310條有關加重誹謗罪,處2年以下、拘役或3萬以下罰金;《個資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5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黃盈舜分析,誹謗初犯,大都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在6個月以內,而判到3、4個月,其實就很重了,但絕大多數都處拘役,也就是55天內;然而周玉蔻、蔡玉真的誹謗方式太嚴重,也不能跟一般民眾吵架的妨害名譽相提並論,其中,周玉蔻應該至少是3次以上累犯,被法官認為毫不悔改,這種誹謗罪判到1年6月,是他看過最重的,不過二審應該會改判比較輕一點,相似於其他妨害名譽判決。

更多新聞:誣指滾床單女角是張淑娟 周玉蔻、蔡玉真「舌頭殺人」要坐牢

律師李奇分析,對於妨礙名譽,包括:誹謗、公然侮辱,通常法官都不喜歡判太重,怕妨礙言論自由,甚至讓人有「因言獲罪」的感覺,所以即便沒有與告訴人和解,通常也是會判在6個月內,代表可以易科罰金,但是只要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一定要去坐牢;此案例代表法官真的覺得周女2位被告犯罪惡性嚴重且犯罪情節重大,對於被害人名譽影響很大,因此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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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周玉蔻、蔡玉真為知名媒體人,言論擴散力遠非一般普通人可比,許多被害人面對她們根本無力反抗,這次如果不是因為張淑娟態度夠強硬,周玉蔻才會踢到鐵板,否則一般人只能被她們霸凌,一輩子被貼上標籤,所以面對這種人,量刑當然不能跟一般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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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表示,「從犯罪矯正來看,預防犯罪很必要,她們都熟悉司法,不怕司法,如果不給予足夠的懲戒,以後也學不會教訓,繼續傷害別人,尤其周玉蔻都被告過多少次了,從她這一次到法院門口堵人假裝道歉,顯見她毫無悔意,如果只比照一般人3個月有期徒刑之類的,有辦法矯正她嗎?她以後會改變嗎?所以一審刑度根本不算重,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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