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到信義區夜店玩,散場後坐在路邊休息,看見一名陌生男子,眼神盯著同行的女性友人,還拿起手機拍照,氣得衝上前理論反遭嗆聲,徹底被激怒、直接朝對方臉上揮拳,想當護花使者,反而犯罪。
兩人當街開打的地方,就是台北市信義區威秀影城旁的巷子,當時已經凌晨四點多,正好是夜店散場時間,雙方正準備要離開的時候,一人動手一人挨揍。
記者郭穎:「當時一共三個人,就坐在這個地方休息,但其中一名女子,是遭到陌生人的騷擾,甚至拿起手機來偷拍,這時候其中一名男性友人,上前想要和對方理論,但雙方一言不合,就在街頭爆發衝突。」
非本案律師楊逸政:「刑法妨礙秘密罪,需要拍攝到隱私部位才構成,但如果拍攝到臉部,又有妨礙名譽的行為,可能會違反個資法,及構成刑法妨礙名譽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解釋拍攝非隱私部位,在網路上附聯絡方式,或是其他個資就會違反個資法,如果打上辱罵字眼當事人也能告公然侮辱,而信義區平日人多假日人更多,半夜酒吧夜店散場時間,3點到六點都會有警力在附近戒備,這回護花使者動手打人,馬上就被員警抓住,帶回派出所續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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