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因向廠商收賄、接受性招待,刑事已依貪污等罪名判處6年5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在台南監獄服刑。監察院去年11月彈劾,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凱凌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最重的「免除職務」,今(29)日判決陳凱凌免議。
彈劾指出,陳凱凌擔任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業者黃宣燁賄款180萬元、飲宴應酬及性招待18萬9100元。
另於2021年、2022年間,未將借貸予長盈環宇公司負責人林銘威250萬元債權如實為財產申報;2021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以要求建商於總價內加計400萬元「裝潢準備金」之方式提高總價,欺騙地政士在實價登錄系統登錄不實的房價,向銀行超貸,詐取約338萬元現金,並隱匿犯罪所得觸犯洗錢罪。
更多新聞:快訊/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捐款目的待查 沈慶京延押2個月
懲戒法院認為,陳凱凌的貪污行為已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也應予以免職,其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處分,對陳凱凌再為懲戒已無實益,因此做出免議判決。
更多新聞:酒後強吻鍾沛君!法官再找朱學恒調解 雙方無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