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李姓男子去(2023)年7月與女友、同事小芳(化名)等人在西屯區某店面聚餐喝酒,聚會結束後,小芳上樓回房間休息,女友還在樓下,李男竟趁機尾隨進入,不顧對方抗拒強吻、襲胸,短短3分鐘性侵得逞2次。審理時李男否認硬上,辯稱是小芳邀約他上去,但調閱店家的監視器畫面,確實錄下小芳呼救抵抗的聲音,證實其罪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判決指出,李男與女友及小芳等4人2023年7月10日到台中某KTV唱歌,結束後又去工作的店面聚餐喝酒,直至當日早上7時54分聚會結束,李男尾隨小芳上樓,未經同意對她進行性侵,期間小芳試圖抵抗並大聲呼喊「不要這樣」、「你女朋友在樓下」,李男卻色慾薰心,強脫衣物侵犯得逞,7時56分他聽到樓下女友呼喊才停止收手。
下樓後女友發現他帽子不見了,李男又以掉在樓上為由,7時56分再次上樓,對小芳進行第二次性侵。案發後,李男坦承有親吻、撫摸小芳,但矢口否認硬上,辯稱沒有尾隨上樓,也沒有脫她褲子。李男不否認與小芳發生性關係,但他辯稱是小芳同意,小芳還對他說「我二樓沒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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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勘驗店家的錄影畫面,有錄到女子尖叫聲並大聲說「你女朋友在下面」、「走開啦」等語,顯示小芳曾大聲呼喊、喝斥李男離去等尋求協助的舉動,但卻沒有「我二樓沒有人」等語,另在小芳內褲採到李男的DNA,足以證實李男性侵害。
法院審酌李男與小芳是同事,竟為滿足自己性慾,不顧對方抗拒而硬上,並考量他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且未與小芳達成和解或賠償,犯後態度不佳,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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