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28)日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生前贈與「擬制遺產」課稅的兩種案例,認定欠缺明確規範,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指、侵害其他繼承人財產權,判決部分違憲,2年內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書記廳解釋,夫妻間贈與完全免稅,不少人在將死之前透過夫妻間贈與,躲避高額遺產稅,因此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利用回追2年的方式,將剛被贈與的財產「擬制」為遺產,予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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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案例當事人是一名6歲女童,女童是陳男外遇所生的私生女。陳男2017年12月過世,但早在一年多前,也就是2016年6月,陳已先將名下3億餘元的股票贈與元配,且元配一家在陳男死後拋棄繼承,他名下剩餘的1567萬元財產,由私生女唯一繼承。北區國稅局根據《遺贈稅法》擬制遺產規定,認定女童是繼承3億多元遺產,必須繳交5735萬餘元遺產稅,遠超過她繼承的金額。北高行第一庭認為,生前贈與「擬制遺產」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有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義務,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二起案例為癌末的李姓男子於2016年5月3日,將名下市值1億3019萬元的中壢土地贈與妻子,同年月14日死亡,北區國稅局同樣認定為「擬制遺產」。李妻認為,既然土地視為遺產,則應有《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之適用,爭取減少遺產稅額,提行政訴訟救濟但敗訴確定,她也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後併案。
憲法法庭認為,就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須以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也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認為,法條對於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二年內應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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