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北的45歲陳姓男子,今年3月25日晚間,拾獲21歲的馬姓學生遺失的一張悠遊卡,至便利商店花光內存的138元,就隨手丟棄。直到失主向大安警分局報案,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通知陳男到案,並將他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日前陳男被台北地方法院依侵占罪判處罰金6000元,等於慘賠43倍。
根據判決書,陳男拾獲該學生證悠遊卡後,竟將卡片占為己有,分4次至超商消費100元、31元、5元、2元,將卡片裡的138元餘額花費殆盡後,就將卡片丟棄。
失主遍尋不著悠遊卡後報案,警方通知陳男到案說明,他到對涉及侵占悠遊卡的行為均坦承不諱,遭檢方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起訴。
法官審理認為,考量陳男的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原因,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他須繳納6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6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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