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分局張姓警員在追捕拒檢逃逸車輛時,3度朝車輛開槍,不慎造成後座乘客中彈身亡。一審及二審法院認為,張員在危險駕駛的急迫情況下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且已盡注意義務,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於今(11)日駁回上訴,無罪判決確定。
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張姓警員在2022年3月10日深夜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車,於是示意該車接受攔查,沒想到29歲的林姓駕駛竟加速逃逸。張員見狀立即驅車追趕,林男的車輛後來受困車陣中,張員朝車輛後方擋風玻璃處連開3槍,卻誤擊坐在後座的27歲鍾姓男子頭部,鍾男送醫後不治。
檢方認為,犯嫌僅是懸掛偽造車牌的現行犯,警員仍朝擋風玻璃開槍,不慎致人死亡,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張員。然而,一審及二審法院認為,林男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逃逸,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員為制止林男繼續危險駕駛,在其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法院指出,張員開槍擊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因玻璃材質特性造成彈道折射,有擊中車內乘客之風險,但這並非張員所能預見。在林男高速危險駕駛的急迫情況下,張員於追捕過程中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已善盡警械使用條例的注意義務。因此,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二審無罪判決確定。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