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2)年,一名駕駛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154.1公里處,該路段限速100公里,但是他開176公里,「明顯超速76公里」,被員警用雷達測速器拍下,收到1萬6000元的罰單,還扣牌半年,駕駛不服提起上訴,辯稱測速儀可能損壞,還說出其TOYOTA休旅車「無法加速到176公里」,但是法官認為該車儀表板時速刻度最高可達240公里,且車齡尚新,因此駁回上訴,且不得再上訴。
當時馬姓駕駛開著休旅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154.1公里處時,被測速照相拍到其車速176公里,但該路段限速100公里,馬姓駕駛超速76公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已明顯違規被開單,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罰1萬6,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事後,馬姓駕駛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他提出當時行車紀錄器顯示,當下時速122公里,他以為該區段速限110公里,有10公里誤差許可,而使用定速功能,想證明自己並未開到176公里,還說可能是雷達測速儀有問題;並認為自己的車(Corolla Cross ZSG10L-EHXNKR車款)無法加速到176公里。
判決書指出,經勘驗證據後,該測速儀依規定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相關單位檢驗合格且領有合格證書;另外,該修理車其儀表板時速刻度最高可達240公里,且為110年2月出廠的車輛,車齡尚新,「無法加速到時速176公里的說法」,法官認為不成立,因此判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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