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的表決過程中有無程序性違憲?憲法法庭今(9)日言詞辯論。專家學者、聲請人跟關係機關都有提到釋字499號跟342號。大法官尤伯祥也提出499號延伸性問題,若持反對立場的立委意見沒被記錄在議事錄,是否會剝奪少數立委釋憲的權利?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在回答時被尤伯祥三度打斷,但尤伯祥也得到一個結論,就是「公開直播」可取代議事錄。
大法官尤伯祥針對499號延伸請教,因修憲在二讀、三讀程序都採無記名投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導致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的意見無從知悉等解釋理由書記載,疑惑「釋憲案」性質仍為法律案,是否要求法律案的投票應該記名為之?如不適用立法院的立法程序,那在無記名投票時,選民要如何就個別法律案向立委問責?採取無記名投票下,持反對立場的少數立委就不能顯明在議事錄中,是否會剝奪少數立委釋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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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表示,499號建立的原則只在修憲程序時,必須以記名為之,從未擴及一般法律案,否則立法院從職權行使法到議事規則全都要翻修;用表決器記名表決,在議事規則中,必須要有15人以上的委員或黨團提議時才行使,即使適用表決器表決,如未達到規定,將形成表決器無記名表決,所以審查基準應回到342號解釋,以及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針對國會議事自治表示的看法,包括以何方式表決,由國會自行加以決定的事項。
黃國昌強調,在國會改革法案中,在責任政治的原理中,他不認為有任何問題;憲法法庭接受柯建銘51人釋憲聲請,全中華民國、全台灣都知道,民進黨立委反對此次國會改革法案,而所有明確支持包括在立法院混亂的議事程序中,藍白盡量維持在面對暴力攻擊時,透過公開透明、直播方式,每個人手舉得高高的,讓全體選民看到,回到責任政治原理,對於一般選民在判斷時不會有任何問題。
尤伯祥再追問,直播有無可能剝奪少數立委釋憲的權利?因499號有關重大瑕疵,都是用議事錄作為標準。黃國昌表示,「尤大法官可能覺得不滿意,但我的確回答了你的問題,今天之所以可以坐在這裡,就是大法官認為他們是少數反對的立委,否則鈞院怎會受理此法規範憲法審查?」
尤伯祥三度打斷黃國昌「所以你們認為可以受理囉?」黃國昌表示,問題層次要分清楚,不應該受理的部分,總統、行政院何時行使職權適用法規範,我們全都是按照過往鈞庭受理案件的標準提出主張。在審議過程中,有不少條文都按照民進黨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那些再修正動議,也並非少數委員,這件事所有的選民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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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補充,國民大會違反議事規則,才被認定有程序瑕疵。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城表示,立法院本來就要理性問政,勿忘499跟342都提到所謂「重大明顯,不待調查事實認定,就一望即知,如同寫在額頭上」,就是一看就知道「這是違法、這是違憲」,如果大法官還要東家婆、西家短,大法官就變成風紀股長及管家婆了,大家花太多時間在枝微末節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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