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所提的「國會職權修法」到底有無綠營所質疑的擴權、違憲?憲法法庭今(6)日言詞辯論。有學者認為,30條爭議條文中,只有3條違憲。大法官抱怨,如果不和解,憲法法庭就必須介入,但雙方又一直要大法官不要介入,仍如此激烈爭執,是否請雙方冷靜?
在專家學者陳述意見時,政大法學院兼任教授董保城表示,經鑑定,全部爭議條文約30條,有3條違憲,27條合憲,違憲規定有「七日內答覆、隱匿資訊、移送監察院彈劾」。
北大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引用釋字342號,國會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之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故國會議事規範之適用,與一般機關應依法規嚴格執行,並受監督及審查之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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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詹森林疑惑,黃國昌曾說「總統不來,好像也不能怎樣」,那雙方有無和解可能?由立法院把國情報告刪掉,也請總統履行承諾或義務,到立法院做該做的報告;如果不能,憲法法庭必須介入,但雙方又一直要大法官不要介入,卻又如此激烈爭執?是否請雙方冷靜?立法院訂定「訓斥規定、建議性質,不征戰義務」,立法院應好好深思,有意義嗎?本意有憲法增修條文依據,也可促請總統對立法院有適當尊重,立意良好,何必訴諸法律呢?
詹森聊也提到董保城教授認為,總統應於7日內答覆違憲,質詢時隱匿資訊須處罰,也違憲,立法院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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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表示,既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報告,此為「政治問題」,司法權就不應介入;大法官不介入,讓兩大政治機關處理即可。總統要如何報告及答詢,則要透過黨團協商確定,目前是尚未形成的爭議。
葉慶元說,七日內答覆,對任何機關本來就有公文處理的時間規定;我國法規對「隱匿資訊」也有處罰規範,董教授也不認為當然違憲,可目的性限縮。
詹森林再提有關「人事同意權」的問題,對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總統依憲法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比如提名考委、大法官人事案,提名權行使後要提交的資料,則是明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之前沒有明定時,立法院長久以來的人事審查作業程序,就被提名人的備審資料,本就涵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立法院更重視人事審查的法律正當程序跟被提名人的權益保障,並無任何不妥之處,沒有影響到總統的人事提名權。
台大法學院教授張文貞表示,表決程序應用嚴格審查標準的理由很簡單,不管是哪一方都非常清楚提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增修訂,直接影響《憲法》上對憲法機關的組織跟權力,為典型的準憲法法律,在此地位上,過去釋憲解釋都要求要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在釋字499號中在讀會、臨時改採不記名表決方式,嚴重違反責任政治跟民意政治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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