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
"
回到網頁上方

揪打詐專法「趁亂植入」辯護人獨立抗告權 檢質疑餵養詐團產業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8/05 21:22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05 21:32
司法院。(圖/TVBS資料畫面)
司法院。(圖/TVBS資料畫面)

總統府7月31日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打詐法案,賦予「科技偵查」法源依據,提供被調查者抗告救濟的機會。然而,基層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發現,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趁亂植入」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對此,司法院表示,總統公布施行,符合民意,且具一定專業性,並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何來「趁亂植入」之說。

劍青檢改表示,經仔細比對7月12日至15日,從行政院所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到立委鍾佳濱、吳宗憲、黃國昌3人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救濟條款都是符合基本訴訟法理的正常設計,唯獨最後通過的三讀法條,夾藏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舉世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經調查後始知,此異常救濟條款版本竟出自司法院。

 

更多新聞:抗罰勝訴!舊宿舍「歷史建築」無人維護 台鐵職福會罰30萬撤銷

劍青檢改指出,詐團首腦躲在幕後,聘雇大量下手設立斷點,還可遙控、派遣詐團律師前往陪訊,實際派去「盯梢」,確保下游不會供出上手,由於案量多,賺錢快,吸引不少年輕律師投入,滋養成為詐團產業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的增訂,也就代表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打詐新法應當積極遏止「盯梢」,絕非滋養助長。

對於檢方的質疑,司法院表示,條文非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劍青檢改的解讀有誤,不能因部分律師的不當行為,抹煞律師公益形象及被告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依賴的權利。
 

司法院指出,現行刑訴規定,在偵查中,僅在第33條之1明文規定辯護人閱卷權,因此依第153條之10對特殊強制處分提起救濟時,辯護人無從藉由偵查卷宗閱卷權,進而獲悉偵查內容,法院也不會在未經檢察官同意下,提供偵查卷宗給辯護人。辯護人提抗告仍須為被告利益而為,且不得與被告意思相反。

更多新聞:全是詐團成員!嘻哈主唱策畫黑吃黑 搶500萬隔日墜樓死亡


 

◤2024年末運勢解析◢

👉提升貴人、桃花運秘訣一次看

👉12星座難以脫單原因大公開

👉MBTI 16型人格脫單祕笈公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科技偵查# 刑事訴訟法# 辯護人獨立抗告權# 詐團首腦# 詐團律師# 司法院# 劍青檢改# 特殊強制處分

分享

share

分享

share

連結

share

留言

message

訂閱

img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網友回應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410

0.0774

0.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