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老牌出版商「三民書局」創辦人劉振強於2017年去世後,由次子劉仲傑接手公司,但劉以三民書局名義,狀告長子劉仲文在父親死後,將父親借用長子名義投保的保險契約解約,領走3173萬248元,提告要求返還。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為不能證明劉仲文領走屬於三民書局的款項,判決敗訴確定。
劉振強次子劉仲傑主張,父親為了操作資金調度,借用長子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以劉仲文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使用帳戶資金繳納保險費,投保保險契約。父親死後,劉仲文未經他同意,於2017年2月9日擅自變更帳戶印章並補發存摺,陸續將保險契約解約,領得解約金合計3173萬248元據為己有,不法侵害三民書局財產權,須給付返還這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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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認為,三民事業體包括三民書局、東大、弘雅、偉強等公司法人,各法人均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及主體地位,劉振強生前統合調度三民事業體轄下各公司資源,不是僅經營及代表三民書局,也不是當然代表三民書局議約,所得資源不盡然皆歸屬三民書局所有。
法院認為,劉振強身兼4家公司負責人,借用子女帳戶是供個人操控三民事業體資源,且在子女間頗具權威感,雖有告知子女會以子女名義購買保單方式調度資金,但未必會詳實告知個人理財規劃、經營方式,部分決定都取決於劉振強個人之意,不受各公司董事會拘束,實情是以父親身分向長子劉仲文借名投保的可能性較高。
法院指出,三民書局未能證明劉振強是代表三民書局向劉仲文借名投保,意即三民書局無法證明劉仲文領的錢屬於三民書局的款項,劉仲文也未構成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歷審均判三民書局敗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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