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汐止1位26歲的男子小明(化名)抽中「海軍陸戰隊」4個月的兵役,不過現居台中的他卻意圖躲避兵役,未於指定時間前往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經新北市府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函送偵辦。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明本應在去(2023)年4月26日前往汐止火車站二樓售票處對面集合,一同搭車前往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屏東龍泉駐地),不過他卻未依時間前往報到入營服役,無故超過期限5日。
法官審理時,他坦承有親自簽收「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並且未於指定時間前往集合,也沒有在5日內入營,更沒有依規定合法辦理緩徵。
小明辯稱是因為受傷所以無法準時報到,不過檢視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發現他所受傷勢並非不能入營。法院審酌,小明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接受常備兵役徵集之義務,於接受徵集令後,仍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妨害國家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徵集,影響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所為實有不該。
不過考量小明犯後坦承犯行,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先前從事服務業工作,日薪約新臺幣2,000元,與胞姊同住,還須扶養已退休的父親等,最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4月,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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