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新冠疫情爆發,彰化首例是溪湖水果媽媽,傳染給胡姓女保險員,但保險員再外出賣保單,造成徐姓家族有16人染疫,家族成員提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一審勝訴,但二審大逆轉,徐家上訴到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全案定讞。
原告徐家代表人徐先生:「(保險員)她應該老實跟我們說,她有跟水果媽媽接觸,這樣我們才能防範,還騙我們沒有見面,我女兒在醫院內聞到飯都是瓦斯味道,那是好險我們用牛奶給她喝,她才撐下來,不然就。」
但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和最高法院的審理,最終判決胡姓保險員免賠。
律師鄭智文(非此案律師):「一二審,最主要差別的判決不同的基礎的理由,是在當時到底有沒有收到隔離通知書,如果有收到,她就會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規定,如果還沒收到,像二審認定是沒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
有律師認為,胡姓女保險員有道德瑕疵,但原告徐姓家族在請求賠償中,沒有以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的「背於善良風俗而造成侵權」做為基礎,可能因此造成二、三審的判決結果,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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